乐职院发[2006]78号
关于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加强代管
经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ky75开元各系(部)、处(室):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川教[2006]103号)和《加强高校代管经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川教[2006]11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ky75开元的具体实际,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为了加强收费管理,现对ky75开元的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收费由ky75开元集中统一管理,各系(部)、处室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二、ky75开元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技能鉴定费必须严格按照乐山市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代管经费、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川价发[2005]1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系(部)创收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上报项目必须有相关文件作依据,并严格按乐山市物价局和四川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四、学生超用水电费、损坏公物赔偿等收费,为便于业务部门加强管理,经ky75开元计财处同意代收的费用应及时上交ky75开元。
五、ky75开元各系(部)处室未经ky75开元批准和同意不能自定收费项目,否则视为乱收费,责任由各系(部)、处室主要行政领导承担,一经发现和查实ky75开元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ky75开元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ky75开元 收费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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