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职院发[2006]36号
关于印发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系(部)、处(室):
《借款管理规定(试行)》经ky75开元2006年3月28日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试行,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ky75开元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ky75开元 制度 通知
(共印55份)
ky75开元
借款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ky75开元各系部、处室及教职工个人借款的管理,保障ky75开元资金的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川教[2005]155号)的通知和乐山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关于加强应收款项管理》的规定,结合ky75开元实际,现对ky75开元各系部、处室及教职工个人借款作如下规定:
一、核定ky75开元各系部、处室正常业务借款额度(由计财处掌握),将ky75开元应收款总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严格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各部门或个人按程序立项新增借款,ky75开元领导签字之前,应先到ky75开元计财处核实该部门或个人前期借款偿还情况。
二、各系部、处室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借款催收的第一责任人,该部门因前帐未清或超过核定额度(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超过核定额度),因以上原因暂停部门新增借款而影响工作,责任由所在部门自行负责。
三、个人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正常业务借款应在业务结束后一周内到ky75开元计财处办理冲帐、报帐手续,因特殊情况最长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计财处将按规定通知人事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四、因财政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因,各部门大额借款须提前3—5天通知ky75开元计财处,以便计财处及时与财政协调作好资金准备。
五、特殊情况因业务需要、部门季节性支出突破规定限额,经ky75开元领导批准可以借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