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四川省教育厅川教[2005]155号《关于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ky75开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强化ky75开元内部各部门的经济责任,以预算、财务管理为杠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ky75开元财务收支实行全院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计财处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的执行机构,校内二级核算部门统一纳入ky75开元一级财务机构的管理,财务人员享受机关人员待遇。鉴于ky75开元目前校区分散,机电系、护理系、旅经系、后勤服务中心分别派驻1—2名财务人员,主要负责该部门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按ky75开元制定的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并负责部分校区的报帐工作。
第三条 ky75开元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计财处长对ky75开元财务收支、处室内部管理、财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ky75开元各项财务工作,并按程序定期向书记、院长以及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ky75开元年初预算执行情况,ky75开元经费收支结存情况,自觉接受党委、院长、纪委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ky75开元计财处对ky75开元内部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ky75开元各系(部)、处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年初预算的执行、本部门财务收支管理负责,应严格执行ky75开元党委年初通过的经费预算方案,是本部门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在ky75开元党委的领导下,ky75开元各级领导、教职工、财务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观念,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执行ky75开元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
第二章 收入的管理
第六条 ky75开元的收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报乐山市物价局批准,由计财处组织统一收取。校内非独立核算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履行工作职责所形成的收入,是ky75开元的公共收入,必须纳入ky75开元统一管理、统筹分配,并主要用于ky75开元的公、业务费开支。收费标准每年年审一次,特殊情况的收费需按规定程序立项报批。
第七条 ky75开元内部分零星收入,确需各系(部)、处职能部门收取的,应先提出申请,计财处预审,院长同意。收入总额达1000元以上的,在收取当日到计财处办理缴存手续,不足1000元的在收取一周内缴存计财处,不准任何部门私立账户用其它票据或收款收据收取费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乐山市财政局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准任何部门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所有收入必须纳入ky75开元计财处统一预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严格票据使用管理规定,院内各职能部门零星收费,经院长同意,计财处授权,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到计财处领票,使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到计财处交款并办理票据回交手续,ky75开元票据不得交联合办学单位使用或挪作它用。
第十条 各系(部)举办的成人教育、网大教育、函授教育或短期培训,教学点在校内的,招生办、系(部)应及时通知对方单位将ky75开元应收的部份和学生名单及ky75开元与对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合同交ky75开元计财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或联合办学对方合法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减免和更改。
第十一条 各系(部)按规定程序立项,创收举办的成人教育、网大教育、联办、函授、短期培训收入,按ky75开元,乐职委发〔2004〕53号文件《关于系(部)创收办法》的规定执行。院系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留存比例,收入核算基数,成本组成支出范围,项目立项申请,应严格按文件规定办理。核算由ky75开元计财处单独建账,统一管理,分户核算,并定期与系(部)对帐。
第十二条 加强院内计算机网点学生上网收费的管理,按乐职院教通[2005]5号文《关于网络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各系上网点和机房应建立收费日记账,并按月与财务部门售票员核对,保证收入及时按标准存入ky75开元账户,按文件规定上交后剩余的部分经费,各系(部)应建立收支明细帐,自觉接受ky75开元监审处、教务处、计财处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ky75开元应鼓励教师、学科领头人在校外或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负责人监督,按程序报批使用,对ky75开元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报批,经ky75开元领导同意后给予部分奖励。
第三章 支出的管理
第十四条 ky75开元内的各项开支实行年初零预算,年初由各系(部)、处行政负责人按实际情况拟定当年本部门财务支出预算,报ky75开元计财处根据本年收入预算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初定,报院长初审;再次将初审指标下发,各部门再次上报调整,院长审定后,由院长将年度预算方案提交ky75开元党委会讨论,院办下文后执行。各单位年度预算项目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超预算的支出,应报ky75开元计财处根据经费情况初审,按规定程序交院领导批准后,追加或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 ky75开元各系(部)、处在预算额度内的正常业务开支,签字手续齐全,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报销;预算外开支金额超过100,000元的按ky75开元党委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再由院长审批报销。
第十六条 ky75开元各单位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符合乐山市会计核算中心对原始凭证报销的管理要求和规定,有经办人、实物验收员、系(部)处领导、分管院长签字;自制原始凭证、表格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向外单位购物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按规定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需付现金时应经院长批准同意),大综物质采购支出必须有立项报告、物价调研报告、项目招标合同、物资品种明细清单、入库单、正规发票;工程款支出,需附工程招标合同、工程造价预算、决算书,ky75开元按程序委托具有资信、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和会计核算中心代开的工程税票。
第十七条 ky75开元车辆耗费支出的管理。由ky75开元分管领导会同物价调研组,按照乐山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的统一要求:⑴、定点保险,保费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优惠40%,银行转帐支付;⑵、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立项(紧急情况例外,必须向院领导请示),ky75开元按调研程序确定定点维修ky75开元,优惠率按中标单位与乐山市财政局签订合同办理,维修费用的支付,凭签字手续齐全的发票和维修工时材料清单,通过银行转帐支付;⑶、定点加油,价格按当日平均市场零售价优惠5%;⑷、洗车费、车辆内装饰、过路过桥费、驾驶员行车补助由车辆管理部门制定标准,依据车辆派车登记表,结合单车每100公里定额耗用量,公开、公平、公正按规定程序、财务管理制度报销;(5)、以上费用支出由ky75开元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收集票据、编制表格,对所有开支进行初审、细化列表到单车;计财处将分单车建帐、单独核算、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ky75开元的基建项目投资支出必须按国家和ky75开元的相关规定、程序、政策办理,计财处设基建项目投资会计单独反映、单独核算;基建工程款项按财务管理规定,结合ky75开元资金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ky75开元招生经费支出,按院党委年初预算定额。结合招生进度、ky75开元的经费情况分期预支。报销票据按ky75开元规定程序审核,招生人员的补助费、出差住宿费、手机费等按ky75开元招生专项文件办理;招生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按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要求应定点、ky75开元物价调研组调研;招生奖励费、生源录取费等大额付现支出应自觉接受ky75开元监审处、计财处的监督,报销票据、表格应有经手人、片区负责人、招生处长、分管院长、院长签字。
第二十条 ky75开元各院级领导、各系(部)年度内接待费用按年初预算实行定额包干,院领导、各系(部)在年度内节约的接待费归ky75开元,不再结转下年;接待费用报销需注明事由、接待对象、接待人次、应从严控制陪餐人数,严格执行市纪委就不准用公款吃喝所做出的8条规定,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准超标准接待。ky75开元举办的大型会议,年终集体聚会、用餐等大额现金支出由ky75开元监审处、计财处派人会同主办部门经办人员一起支付。
第二十一条 ky75开元年初各项预算经费均有专门指定用途,须专款专用;各系(部)领导人应在票据上指明经费开支渠道和完备签字手续。因公出差借款或正常业务开支借款,需先立项经ky75开元领导、院长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其中内部业务确需大额现金的,因财政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因,借款部门应提前3—5天通知计财处;日常出差、公务借款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清报帐、冲帐手续。借款人无特殊原因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计财处将列表通知所在部门和借款本人;无特殊原因,未经ky75开元领导书面同意,从第三个月起将通知人事处从借款人工资、补助、课时津贴等经费中扣除。借款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所在部门借款催收的第一责任人,该部门借款(含个人借款)经ky75开元计财处多次催收无结果,计财处有权暂停该部门的新增借款,因经费原因造成该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运行,责任由所在部门自行负责。
第四章 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ky75开元院长是ky75开元的法人代表,对全院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有领导、帮助、协调、检查的责任。ky75开元计财处长在ky75开元党委、院长的领导下对ky75开元财务会计的具体工作、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十三条 ky75开元内部各系(部)、处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经济活动和财务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财务预算开支、经费收支工作负责,并自觉接受ky75开元监审处、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以及ky75开元的财务管理规定,具有下列情形者,将对该部门行政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1、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收费。经ky75开元监审处、计财处等部门核实,应清退的,按规定清退,同时按干部管理规定报ky75开元处理,并扣减该部门行政负责人1?—2月的劳务酬金。
2、对在ky75开元内开展各种培训的收费收入,没有按规定上交ky75开元计财处统一管理,截留、挪用已收资金,私设“小金库”。经ky75开元纪委等相关部门查实,报ky75开元按干部管理规定处理,同时扣减该部门行政负责人1—3月的劳务酬金。
3、各系(部)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以及票据使用后无法收回,所收款项未交ky75开元计财处的。将停止该部门领用票据,经核实后,报ky75开元按干部管理规定处理,同时扣减该部门行政负责人1—2月的劳务酬金。
第二十五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