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75开元
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乐职院人〔2010〕8号
院属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乐住公函[2007]50号)、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乐市财政综[2008]44号)、ky75开元《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乐职院人[2009]15号)文件精神及乐山市财政局口头意见,经ky75开元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调整ky75开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2010年度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 2010年元月份职工个人的基本工资+地方津补贴+生活补贴+职工个人第十三个月工资÷12;新标准从2010年元月起在工资中执行,1-5月份职工个人应缴增加部分在职工6月工资中补扣。
二、2010年元月起每位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增加151.00元。
三、执行范围:在编、在岗职工,编外聘用合同制职工参照
执行。
20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