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职院发[2003]40号
关于加强学生收费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系、处(室):
学生收费工作是ky75开元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ky75开元各项工作能否正常进行,为杜绝学生以各种理由拖欠学杂费及其它费用,保障学生的各项费用能正常及时到位,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学生缴费工作由计财处负责收。Ω涸鹱橹嘀魅味酱侔炖。
二、班级收费人数以开学实际到校学生人数计算,自开学报到起,第一周内,完成班缴费95%以上,奖励所在班级班主任100元;所剩余5%的学生,每完成收取1人的费用,再奖励所在班级班主任100元,直至全部学生完清费用为止。
三、开学报到第一周内,未按时完成班级收费95%的,每拖延一周,扣所在班级班主任奖金50元,累计计算,直至全班学生费用完清率达到95%。超过95%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予以奖励。
四、学生通过邮局、银行电汇、信汇款项,可凭汇款单存根,经所在班级班主任与所在系、学生科、计财处领导确认后,考核期可顺延1—2周。过期不交者仍按未完成收费任务处理。
五、学生当学期流失率大于5%,班级的班主任不享受催费奖励。
六、学生处、计财处在收费工作中除与工作职责、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外,每完成一个班级的全部收费工作,分别奖励学生处、计财处各100元,由处室自行分配。到第十周,全部完清收费班级数要求达到95%,未按时完成此指标,每拖延一周,分别扣学生处长、计财处长奖金50元,累计计算,直到完成班级收费率95%指标为止。
七、奖惩工作由计财处考核造册上报,经人事处审查后,报院长批准实施。
八、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ky75开元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